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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文章来源:组织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3-10-30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烟台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上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
    第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具体指导校内各部门、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校内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和所辖范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做好本部门、单位及所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等敏感信息。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各部门、单位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做好保密审查;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填写《烟台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审核后将《保密审查表》送交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第六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学校各部门、单位需对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七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烟台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相关附件:
烟台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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